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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交了定金未取貨 店主私自處理算違約嗎?

2015年12月23日 08:27:00 作者:崔洪英 來源:大眾網-魯南商報

      黃女士逛街時在一家服裝店看上一款大衣,但是所帶錢款不夠,只好跟店主協(xié)商交了點押金事后來取,但由于沒有及時去取貨,店主將大衣另賣他人。黃女士很氣憤,明明自己交了定金,店家卻私自處理,“這屬于違約,要她雙倍返還定金?!秉S女士說。

      半個月前,黃女士在市區(qū)逛街的時候在一家服裝店看上了一款款式新穎的大衣,當時談好的價格是960元。但是黃女士發(fā)現自己忘記帶銀行卡,錢包里的現金也不夠貨款。“我真的很喜歡那款大衣,實在不想放棄。”黃女士說,她與店主協(xié)商先交100元定金,等回頭取了錢再來取回大衣。

      黃女士本想第二天就去取回大衣,可不巧的是,公司派她去外地出差一周,無奈之下,黃女士先去了黃島,誰知,那邊的工作一拖再拖,十天后黃女士才回到臨沂,由于工作繁忙,又耽誤了兩天才去取大衣。誰知,店主此時已將大衣賣給了其他人,并表示愿意將100元定金退回?!拔覀兠髅饔屑s定,單據上也未寫收貨時間,店家這是違約,必須返還我雙倍定金作為補償?!秉S女士說。

      山東三禾律師事務所倪秀偉律師表示,根據我國《擔保法》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但在本案中,黃女士和店主并未約定明確的交易時間,而店主等了十多天后未見黃女士來交易,將衣服賣給他人。倪律師認為店主已盡到了合理的義務,不需返還雙倍定金。

      記者 崔洪英

    (初審編輯:韋輝   責任編輯: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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