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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中能有關撤銷“扣除7分”處罰申訴仲裁開庭

2014年10月14日 08:15:00 作者:公兵、李放、陶冶 來源:新華網(wǎng)
青島中能俱樂部與該俱樂部前球員劉健之間的“官司”再生波瀾。中國足協(xié)紀律委員會認定,青島中能在與劉健有關工作合同糾紛案件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并于8月14日開出上述罰單。

       新華網(wǎng)北京10月13日體育專電(記者公兵、李放、陶冶)青島中能俱樂部與該俱樂部前球員劉健之間的“官司”再生波瀾。13日,青島中能有關撤銷“扣除聯(lián)賽積分7分、罰款40萬元”處罰的申訴仲裁開庭。

       中國足協(xié)仲裁委員會于今年1月7日受理了劉健與青島中能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有關工作合同糾紛案的仲裁申請,并在4月11日作出劉健以自由身轉會的裁決。中國足協(xié)紀律委員會認定,青島中能在與劉健有關工作合同糾紛案件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并于8月14日開出上述罰單。

       中能對此處罰不服,于8月21日提出撤銷處罰申訴。中國足協(xié)仲裁委員會9月14日對此申訴予以受理。10月13日,針對此申訴的仲裁開庭。

       中能俱樂部副董事長于濤表示:此次申訴能被受理是一種進步,但此次開庭過程有瑕疵,即中國足協(xié)紀律委員會委員并未得到授權便出庭,這不符合程序,我們本可以要求他們缺席開庭,但我們最終還是接受讓他們補充獲得授權后繼續(xù)參加仲裁。我們進行了辯論,提交了證據(jù),相信仲裁委會會予以公平公正的裁決。

       辯論過程中,紀律委員會委員表示:鑒定報告是紀律委員會要求仲裁委員會向他們提交的,并且作為處罰依據(jù);因為仲裁程序與紀律委員會調查程序互相獨立,所以我們僅認定鑒定報告,至于仲裁程序是否有問題我們不做調查;根據(jù)《中國足協(xié)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相關規(guī)定,紀律委員會對證據(jù)有絕對的認定權;鑒定報告是他們作出紀律處罰的依據(jù)之一,處罰決定是綜合考慮作出的。

       中能認為,鑒定報告并未給出中能弄虛作假的結論,只能說明合同存在瑕疵,因此鑒定報告不能作為仲裁及處罰依據(jù);2013版合同并未在中國足協(xié)備案,不能作為仲裁和處罰依據(jù);仲裁形式、程序、內容都有違規(guī);紀律委員會說自己有絕對認定權,但以“內部文件”為由不向我們提供其他證據(jù);紀律委員會的邏輯是你沒有證據(jù)證明我的處罰有問題,但我們的邏輯是舉證責任在你。

       中能還向仲裁委發(fā)問:你們明知鑒定結論有瑕疵為何還要采信,仲裁委回答稱沒有證據(jù)證明這一點,而且這是由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我們認為,鑒定不僅要看主體,還要看程序,仲裁委只注意了主體,沒注意程序,如果說主體有問題不能采納,那么程序有問題同樣不能采納。

       中能還指出,裁決書中稱,仲裁委向鑒定機構提交鑒定委托書是在3月6日,但《關于劉健與青島中能俱樂部工作合同糾紛的情況通告中》卻稱提交鑒定委托書是在2月27日,前后不一致。為什么有“兩次鑒定”?當日,中能向仲裁委提出了調閱這兩次鑒定的申請。

       至于在中國足協(xié)備案卻遭到改動的2010版合同,雙方當日的討論并未涉及,但中能代理律師白顯月堅稱,不查出2010版合同為何被改動就做出處罰,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中國足協(xié)對2010版合同的意見是:該合同已被2011年簽署并由中能提交到中國足協(xié)注冊部門重新備案的新合同所取代并失效,且青島中能從未以該合同主張權利,對改動情況及原因將進一步了解情況。據(jù)中能透露,不存在2010版合同被取代的可能性,因為按照行業(yè)特點,2011版合同只是2010版合同的補充,主要在薪資條款方面,足協(xié)是否已經(jīng)了解2010版合同為何改動目前不得而知。

    (初審編輯:   責任編輯: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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