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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一男子載女同鄉(xiāng)進城途中欲不軌 獲刑6個月

2014年05月22日 15:09:00 作者:鄧夢嬌 陳兆永 來源:大眾網
青年吳某進城拉載同村女鄉(xiāng)鄰,不料途中起惡念,幾次欲對女同鄉(xiāng)不軌,女同鄉(xiāng)誓死不從反抗保護忠貞,正是女同鄉(xiāng)的不從致使吳某犯罪中止。日前,臨沭縣人民法院對吳某強奸一案作出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的從輕判決。

      大眾網臨沂5月22日訊(記者 鄧夢嬌 通訊員 陳兆永)青年吳某進城拉載同村女鄉(xiāng)鄰,不料途中起惡念,幾次欲對女同鄉(xiāng)不軌,女同鄉(xiāng)誓死不從反抗保護忠貞,正是女同鄉(xiāng)的不從致使吳某犯罪中止。日前,臨沭縣人民法院對吳某強奸一案作出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的從輕判決。

      2013年10月7日清晨,開車進臨沭縣城的吳某在村口遇到同村并不認識的女青年張某,吳某以順路為由,讓張某搭上自己的車。誰知,開車途中,吳某見張某長得年輕貌美,不由起了歹念。他以時間還早為借口,把車駛離327國道,將車開到一條土路上。

      停下車后,吳某提出“我們玩玩”,對張某動手動腳,強行撕扯張某衣褲,要與張某發(fā)生性關系。拉扯中張某極力反抗,兩次跳車逃跑,均被吳某強行拉回車上。張某苦苦哀求吳某,說自己的父親在車站等她,吳某停止犯罪,將張某送到車站。張某到車站后,遂將發(fā)生的一切告知家人,張某的家人立即向警方報案。

      該案審理中,吳某的辯護人提出,吳某系初犯、偶犯,自動放棄犯罪行為,屬于犯罪中止,該辯護意見被法院采納。

      法院認為,吳某犯罪中止,可以減輕處罰;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遂作出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的判決。

    (初審編輯:莊紅   責任編輯:王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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