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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未生效 另覓新歡被索賠5萬元

2014年03月10日 08:50 作者:彭小菲 來源:北京晨報
丈夫在離婚訴訟二審期間另覓新歡,并被妻子拍下與陌生女子的裸照。離婚后,李女士將前夫張先生訴至法院,索賠精神損害賠償金20萬元。近日,這起離奇的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案,經(jīng)市三中院審理,最終男方賠償女方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丈夫在離婚訴訟二審期間另覓新歡,并被妻子拍下與陌生女子的裸照。離婚后,李女士將前夫張先生訴至法院,索賠精神損害賠償金20萬元。近日,這起離奇的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案,經(jīng)市三中院審理,最終男方賠償女方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尚未離婚男方偷歡被抓
      張先生與李女士原是夫妻,二人經(jīng)人介紹于1998年結婚,且雙方都是再婚。近幾年,男方多次提出離婚,并向法院起訴。2011年3月,一審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訴。然而,離婚訴訟二審期間,張先生與一女子偷歡被李女士發(fā)現(xiàn)并拍下照片。于是,李女士撤回離婚的上訴請求,另行起訴要求張先生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20萬元。
      針對張先生偷歡一事,李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兩組照片作為證據(jù):一組是張先生與一名女子一起逛公園、超市的照片,照片中二人舉止親密。對于照片的真實性,當事人張先生表示認可,但解釋稱是由于自己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有人陪護。而另一組是張先生與同一名女子在房中赤身裸體的照片。張先生也表示認可,且辯稱該女子是他雇傭的保姆,兩人沒穿衣服是因為李女士把他們的衣服脫了。
      女方索精神損害獲支持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張先生的行為已違反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的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故判決張先生賠償李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判決后,張先生不服提起上訴。
      后市三中院經(jīng)過二審,結合照片等證據(jù)認定,張先生確與他人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且這一行為發(fā)生在離婚訴訟二審期間,符合“不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法院有理由相信張先生的行為對雙方婚姻感情的破裂起到了加劇作用。因此張先生在婚姻中存在過錯,李女士作為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據(jù)此,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期間不忠行為違法
      針對此案涉及的兩個相關法律問題,市三中院法官江錦蓮也分別進行了解析:一審判決離婚的案件自何時起生效?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二審終審制”的原則,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在一審判決后,因判決尚未生效,離婚案件的雙方仍未解除婚姻關系,若在二審期間有不忠行為或者再婚都是違法的。
      何謂“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根據(jù)《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離婚糾紛中無過錯的一方在離婚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調(diào)解離婚后的特定期限內(nèi),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其配偶承擔損害責任,由此引發(fā)的糾紛稱為“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0條規(guī)定,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guī)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nèi)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晨報記者 彭小菲
    (初審編輯:莊紅   責任編輯:王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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